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