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其实,此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2019年5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才正式发布 我国首个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 (以下简称《标准》),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a) 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 b) 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c) 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袁军鹏研究员等曾对国内23家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列出的总计41种科研不端行为表现进行过统计,其中仅有5种科研不端行为被8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同时列出。 这个统计表明,学术共同体尚未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梳理并达成广泛共识。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通过研究近年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主体是科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