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校学生的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优秀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方法》根据(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为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而提交的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学位论文)中,出现本办法中记载的虚假情况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处理。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者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4条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制作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制止论文伪造行为,纠正和纠正不规范行为。第五条各系在防止学位论文伪造行为上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独创性,审查后的学位论文可以送到教务所抽查。(三)相关人员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嫌疑的,有可能存在伪造学位论文行为的,各系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和纠正。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处理的组织和管理。
教务应在防止学位论文伪造方面发挥以下作用。(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测定学位论文的重复率。学位论文伪造行为被发现时,对学位申请者所在系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报告结果。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对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检举、调查、复审等工作。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事务室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位论文的虚假行为的检举、调查、再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认定第八条本细则伪造学位论文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况。(五)其他重大学位论文有伪造行为的;第九条学位论文的审查和假行为的认定程序:(一)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者完成学位论文后,可以得到指导教师的审查批准后提交。
(二)重复率检测。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士学位人数的20%,并逐年增高至全覆盖。
(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查。各学部组织再次检查学部的学位论文。
如果对他人的告发或论文存在疑虑,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书面通知论文作者参加复查,充分听取作者的陈述和申辩。(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伪造行为的论文进行鉴定。
该审定程序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复议学位申请人对论文伪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问时,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审申请,逾期不受理。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再审查的结果提出学位申请的最终处理意见。第四章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的处理第十条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的购买、他人代书、抄袭或伪造数据等伪造情况发生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学位申请者对在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了在职人员,除了纪律处分外,还向所在机关通报。
第11条代写学位论文,销售学位论文,或者买卖、代写组织学位论文者,属于在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将取消开除处分或解除任命合同。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的重复率的测定结果,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重复率在30%以上,70%以下,认为测定不合格,可以命令作者修改论文,再检查合格后进行论文答辩。
的重复率在70%以上,视为学位论文的伪造,根据伪造行为进行处理。(二)对论文的剽窃行为或论文自身的重复率较高,但通过技术手段或各种方法在论文的重复率测量中降低了重复比例时,采用假行为进行处理。
(三)第二次检查不合格的话,三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答辩。第三次及以后检查还未合格的,每半年汇总一次答辩申请并受理,再次进入论文审查手续。第十三条指导教师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的责任的,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给予警告、过失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将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纳入各学部的年度审查范围。
次以上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和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会影响恶劣的学部,学校会向该学部通报批判,对该学部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在对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听取。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审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