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举报的处理,《办法》严格实行正当程序原则,对调查组的组成规则、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查结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在学生主体中出现学术不端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论是在高等院校还是科研机构中,论文发表数量在职称评定、评价研究质量等环节当中仍占有很大比例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科研工作者的焦虑与负担,从而加剧科研工作者剽窃、抄袭、弄虚作假以及发表“水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出现。 首先,“学问”与“品德”是一位优秀的科研工作者必不可少的品质。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是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于2016年6月16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 。 [2]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