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教育部表示,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教 育部研究起草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现面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 《办法》表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 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 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办法》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