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院研究活动的主要成果,也是申请大学院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应该在指导者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不能抄袭、抄袭他人的成果。
第二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指导者应承担模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学位论文应当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成果,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得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第四条为了防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制作过程中故意或无意的抄袭行为,减少不良结果,所有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文字复制比的检查。
学位论文的总文本复制比不能超过30%。由于受学科性质的限制,难以降低文字复制比时,确保学位论文内容未抄袭他人成果时,经领导书面申请,由学科负责人审查,研究生同意后,适当放宽对文字复制比的要求。可以和。学位论文的外部审查导致论文检查不合格,研究生必须延期毕业。
第5条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取消所有该学位的申请资格,如果已经被授予学位,则取消该学位。1、在提交论文检查的学位论文样本中采用欺骗手段降低文字复制比;2、外审前论文的检查结果与答辩论文的复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经验证,两篇送检论文存在实质性差异的;3、用其他手段骗取合格论文的检查结果(研究生不可以拿错论文,或以不可以复印错误论文为由逃避责任),4、确认有被他人告发、盗取学位论文重大抄袭或他人成果的行为承认的情况。
第六条作为技术手段的学位论文的检查,不能完全排除学位论文的学术性舞弊行为,盗用他人的成果行为,未被发现的学生,承担永久追究的风险。第七条因学位论文的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被取消学位的,指导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种研究生。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学位论文在学术上的冒失行为检测的暂定规定》(华交研(2010)24号)同时废止。
这个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那里。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院研究活动的主要成果,也是申请大学院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应该在指导者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不能抄袭、抄袭他人的成果。
第二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指导者应承担模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学位论文应当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成果,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得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第四条为了防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制作过程中故意或无意的抄袭行为,减少不良结果,所有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文字复制比的检查。
学位论文的总文本复制比不能超过30%。由于受学科性质的限制,难以降低文字复制比时,确保学位论文内容未抄袭他人成果时,经领导书面申请,由学科负责人审查,研究生同意后,适当放宽对文字复制比的要求。可以和。学位论文的外部审查导致论文检查不合格,研究生必须延期毕业。第五条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应取消该学位的申请资格。
1、提交论文检查的学位论文样本中使用欺骗手段降低了文字复制比。2、外部审查前论文的检查结果与答辩论文的复查结果有很大差异,经验证后,两篇送检论文存在实质性差异。3、用其他手段骗取合格论文的检查结果(研究生不可以拿错论文,或以不可以复印错误论文为由逃避责任),4、确认有被他人告发、盗取学位论文重大抄袭或他人成果的行为承认的情况。第六条作为技术手段的学位论文的检查,不能完全排除学位论文中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对抄袭或盗用他人成果行为未被发现的学生,负有永久追究的风险。
第7条因学位论文的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被取消学位的,指导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种研究生。
第9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学位论文在学术上的舞弊检测的暂定规定》(华交研(2010)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所有。
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院研究活动的主要成果,也是申请大学院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应该在指导者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不能抄袭、抄袭他人的成果。
第二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指导者应承担模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学位论文应当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成果,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得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第四条为了防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制作过程中故意或无意的抄袭行为,减少不良结果,所有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文字复制比的检查。
学位论文的总文本复制比不能超过30%。由于受学科性质的限制,难以降低文字复制比时,确保学位论文内容未抄袭他人成果时,经领导书面申请,由学科负责人审查,研究生同意后,适当放宽对文字复制比的要求。可以和。学位论文的外部审查导致论文检查不合格,研究生必须延期毕业。
第5条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取消所有该学位的申请资格,如果已经被授予学位,则取消该学位。1、在提交论文检查的学位论文样本中采用欺骗手段降低文字复制比;2、外审前论文的检查结果与答辩论文的复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经验证,两篇送检论文存在实质性差异的;3、用其他手段骗取合格论文的检查结果(研究生不可以拿错论文,或以不可以复印错误论文为由逃避责任),4、确认有被他人告发、盗取学位论文重大抄袭或他人成果的行为承认的情况。第六条作为技术手段的学位论文的检查,不能完全排除学位论文中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对抄袭或盗用他人成果行为未被发现的学生,负有永久追究的风险。
第7条因学位论文的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被取消学位的,指导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种研究生。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学位论文在学术上的冒失行为检测的暂定规定》(华交研(201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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