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贪污罪进行认定的,且犯罪主体多数是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 其中,高校教师8人(行政职务5人、教师3人),高校在职人员10人(招生办主任或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即有权限申报课题或管理科研经费的人员),研究机构人员32人(研究院院长、研究中心主任或研究室成员),其他单位课题负责人17人(气象局局长或医院医师等,有权限申报相关企业、政府项目的人员)。 第一,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 贪污罪客观方面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进入国有单位管理的科研经费应属于公款,科研人员支取和核销科研经费的行为是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非法占有套取科研经费,可以为现行刑法中的贪污罪所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