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术上的不毛现象不断扩大,不仅破坏了我国科研环境和科研人员的总体形象,也影响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和科学研究机关近年来制定了防止学术失意的部门规则和相关处理方法,但是这些规则和方法没有达到预防效果。为此,需要从行政法的观点强化对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限制,实现学术道德和学术法治的双重限制。
学术研究能给人们带来荣誉和金钱,学术上可能不好。美国于1989年开始关注学术上的问题及其治理问题,将学术上的不合理规定为“提案、实施或报告研究时发生的捏造、篡改、剽窃行为,或严重偏离科学共同体公认规则的其他行为”。
这个定义在我国也得到了认可。科学技术部在2007年试行的“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实施中的研究舞弊处理方法”中指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学研究行动基准的行为是学术活动中的舞弊行为”,列举了5个具体的学术舞弊行为。除了剽窃他的成果、伪造、篡改研究资料之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的也不是学术性的东西。端庄行为
近年来,我国学术失去了范例,甚至意味着学术腐败事件不断出现。在这方面,学术的不检点已经非常普遍,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现象。对于法治社会日益蔓延的学术上的不合理行为,必须采取措施、改革,建立规范的学术机制,用法治法律的力量从根本上抑制学术上的不合理行为。一、管理我国学术冒失行为的验尸(一)学术冒失行为的治理现状,2004年在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本文件列举了学术引用文、成果、评价中的不正当行为,但限制的范围基本上只限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没有实现预期效果。之后,教育部发表了“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关于学术上不合理行为的若干意见”,但是立法水平还很低,没有突破规范性不强等瓶颈。
科技部2006年11月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实施中的科学研究不检点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业务,开通了通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件好了。警告、通报、批评、接受命令,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参加项目负责人或组织的研究活动,记录过错、降职、解职、解职、解雇等处罚措施。
2007年成立科技部联合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以下简称“六部门”),以科研的诚信,建立联合会议制度。从制度建设、宣传、监督实施等方面协助推进研究道德的建设,通过科学技术管理改革、部门联合会议的交流机制等措施来实行。在高中,清华大学的校务会议在2003年末通过了《关于清华大学学术上不合理行为的暂定办法(试行)》等,制定了关于学术上不合理行为的处理程序的系统办法。有
个嫌疑的是,开始调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调查小组,经过预备调查,如果新闻记者确认有学术性的不正当行为,将进一步调查报告。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报告书研究,形成处理意见,经过校务会议的审议批准并执行。
项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过失、降职、开除等。(二)学术不良行为现行治理对策不足1.部分缺乏基础性、统率性的规范性文件。
学术上的不恰当预防和治疗涉及到科学技术、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到自主管理权越来越明显的高校、科学研究院等,管理主体的多样性、管理内容的专业性、复杂性由国家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件应当有书,管理学术不端,防止管理主体的自他主义、各行。那个甚至连“内部消化”也变得模糊了。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提出专门治理学术行为的法律法规。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五条也不过是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科技人员应当发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路,诚实守信。有些缺乏基础性、统率性的法律规范是我们现阶段治理效果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因为各部门的规则、规定的适用范围狭窄,不能全面打击学术上的不检点行为。两个方面各部门的规则、规定有交叉的地方,很难统一适用。例如,在“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学术伪造事件”中,2005年西安交通大学的几位教授向学校和相关主管的大门反映了李连生的学术伪造行为,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结果李连生受到了侵犯民誉权的诉讼。其中存在学术不检点行为和民事法律的混淆。有些阶段的高法律规范需要处理它们的关系。
确实,关于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限制,有慢慢探索,发展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前,美国没有重视学术上的不检点行为。科学家认为学术自律和学术自治的自我监督制度能够发现错误和欺骗行为,并妥善处理。但是,随着科学研究和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日益扩大,国家和国民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根据行政立法,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被限制。1985年制定了《健康研究附加法案》,1986年和1987年公布了处理科学研究不正当行为的条例。2.学术自律效果有限,目前规范的惩罚力不足。教育部2004年发表了规范学术行为的红头文件,但这只是一种自律标准,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六部门”的规定以及地方科学技术、教育等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为防止学术上的舞弊而对红头文件规定的学术上的舞弊进行处罚的措施,过分强调内部自主检查的处理机制,现实中是行政权力制很容易收到。在学校和学院的指导职位上的人在实施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后,会进行取缔。难易度高,这也给学术腐败的发生带来了乘机的机会。例如,2006年,原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因其提供的个人简历、学术成果资料中严重违反事实、侵害他人学术成果等原因,被取消了教授职务。但是,最初明确这个问题的不是内部调查的结构,而是网络舆论的压力。“科学欺诈案不仅反映了科学界内部科学家的自律和职业伦理规范的失效,还因为科学的纯洁性和科学的威信的缺失而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对于我国现有的学术性不合理对策也没有明显的力量。2006年使科学技术界沸腾起来的“汉芯伪装事件”的处理结果,对于当事人的行政职务及相关荣誉称号的废除、相应的支出和经费的追缴等骗取巨额科学研究经费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同时期韩国“黄禹锡事件”的当事人不仅因学术伪造骗取了科研经费受到了行政处罚,还受到了刑事制裁。
对学术上的不正当制裁并不严厉,正因为在检查过程中容易受人为影响,所以违法成本不高,一部分科研人员鲁莽冒险,从项目申报到项目实施,捏造、篡改、侵占他人成果等手段,实施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3.没有联动检查机构。
目前,国家级监察机构对学术上的舞弊行为主要负责科学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