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这些规章和制度,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承担诸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聘、辞退、开除等行政责任。 但重责之下,仍有学术不端事件频频发生。 仅在2018年,清华大学前博士生被撤稿事件及南京大学“长江学者”梁莹论文“404事件”等学术不端案例,均造成了恶劣影响。
续梅表示,“一直以来教育部对于学术不端的态度是零容忍的,但是在相关的学术调查还没有结束时,我们不下任何结论。 下一步,教育部也会密切关注此事。 ” 曹雪涛也回应,已立即采取行动展开调查。 但半年过去了,公众并没有得到一个答复,论文可信性事件看起来不了了之,这不禁让人质疑学术不端行为成本为0,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纵容。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教育部曾在2016年4月5日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第40号教育部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该《办法》采用一般性概括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界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列为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并在第7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